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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8日

——2015年5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海南省水务厅副厅长  王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全面和不适应的地方,需要加以修订。一是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行《实施办法》需要进行修订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二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直处于快速上升期,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所造成人为水土流失比较严重,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三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作为海南生态立省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需要将国家和海南自身对生态文明建设更高、更严的要求,通过修订现行《实施办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水务厅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启动对现行《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列入2014年立法预研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草案》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后,省水务厅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省法制办在吸收和协调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4月24日,经六届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分别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并增加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

(二)关于水土流失的预防。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的两岸、水库和湖泊的周边、海岸带、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植物保护带范围,增加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进一步明确了在5度以上禁垦坡度以下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果树林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渣土的管理,同时还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及各类园区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的义务。

(三)关于水土保持方案。修改了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规模分级。规定了各类新建产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发生变更重新报批的规定。规定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跟踪检查制度,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四)关于水土流失的治理。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规定了政府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对水土流失的治理责任,细化了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采取的四种水土保持措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规定、以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投产使用的处罚标准。  

以上说明和《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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