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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符琼光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1日

    ——2010年5月31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单位、企业征求意见。并在海南日报、海南人大网、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等媒体全文刊登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委、法工委还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儋州市调研,并就修订草案的主要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和海南大学、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的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多次将修改稿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海口海关、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中央驻琼单位征求意见,先后十易其稿。5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法制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洋浦开发建设的深入,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洋浦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这次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根据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海南时所作的“要以洋浦经济开发区为龙头,努力打造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省委关于洋浦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积极借鉴上海浦东开发区、天津滨海新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以及其他地区在加快区域开发开放、促进主导产业发展、鼓励和吸引投资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从洋浦开发区的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修改的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完善洋浦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处理好洋浦管理委员会与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二是完善洋浦的发展定位和促进洋浦主导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三是完善鼓励和吸引投资、营造良好创业环境的制度设计。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洋浦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完善洋浦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处理好洋浦管委会与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做如下修改:
    (一)将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洋浦管委会在对属地管理事项实施管理时,行使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管理权。”
    (二)根据省委五届常委会第72次会议精神和省编委《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中“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成建制并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洋浦管委会的决策,负责开发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二是洋浦管委会及海南省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工作。
   (三)建议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积极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本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洋浦管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二、关于完善洋浦的发展定位和促进洋浦主导产业发展的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胡锦涛总书记在海南视察时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均对洋浦的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洋浦的立法中应当全面贯彻,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基地以及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发展临港工业和先进制造业。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高起点、高水平发展临港工业,集约发展油气化工、制浆造纸、修造船、海洋工程设备等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工业和与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鼓励开展边境贸易。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二是发展海洋经济。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支持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服务和加工基地以及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鼓励发展商业石油储备和成品油储备。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工程和海洋能源利用等新兴产业。
    三是加强现代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现代化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深水航道疏浚工程、大型深水集装箱码头、公共原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以及大型散货码头等建设。
    四是发展航运、物流业。鼓励在洋浦开发区发展国际航运、仓储、物流和贸易中转业务。鼓励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船运经纪、船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完善航运服务功能。鼓励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参与组建航运船舶金融租赁公司。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船运企业等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成立专业性船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外邮轮公司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
    五是发展金融服务业。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洋浦开发区内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推动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并购贷款等业务的发展。支持在洋浦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试点。支持注册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内,有实际需求的贸易、物流等外向型企业在境内银行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
   三、关于鼓励和吸引投资、营造良好创业环境的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是洋浦吸引投资者,实现较快发展的关键。在立法中应当根据洋浦的实际,积极借鉴其他地方鼓励和吸引投资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以下内容:
    1、公共服务。洋浦管委会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的投资、工作、生活环境。
    2、税收优惠。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及有关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国际船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3、招商服务。洋浦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创新招商方式,增强招商实效,保障招商项目的落实。
    4、创业扶持。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
    5、中介服务。鼓励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服务。
    6、人才引进。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创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在用地、融资、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的人才,并为其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7、出入境便捷措施。实行开放、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健全人流、物流往来的便捷有效管理机制。经批准,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可以开设免税商店。
    8、商品免检。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生产销售境外的商品,经生产企业依法申请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四、关于修订草案的结构调整
    鉴于修订草案条款较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设章节,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投资促进,第五章附则,共5章37条(比原草案22条增加了15条)。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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