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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工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4年10月1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 10月13日对《海南省工会条例(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新修改稿)再次审议。委员们对草案新修改稿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修改。现将建议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   有的委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工会有权废除各类企业内部制订的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员工手册、厂规、劳动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会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订的员工手册、厂规、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纠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    有的同志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工会应当帮助失业工人再就业的有关条款。因此,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增列一款:“工会应当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失业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帮助失业职工再谋职业”。(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三、   根据部分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依时组建工会”一句删除。

此外,我们还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个别条款作文字上的修改。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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