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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0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3 28 日上午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为了规范城市养犬活动,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养犬管理规定是必要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草案之前,于 1 月份提前介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征求了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等部门的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反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 3 28 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条例》的有关条款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

1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另行公布 。有的委员提出,为使公众明确养犬的区域范围,保证法规的有效施行,应当及时公布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建议将该句修改为: 城市建成 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城市建成区重新划定的,应当重新向社会公 布。

2 、《条例》第三条规定: 养犬管理实行限制饲养和便民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负责和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有的委员提出,该规定没有突出《条例》限制与规范养犬活动的立法宗旨,建议将其分作二款规定,第一款规定: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实行限制养犬的原则。 第二款规定: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负责与基层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第四条关于养犬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没有突出养犬防疫管理工作重点,为加强养犬防疫监督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 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监督工作

4 、《条例》第八条规定,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由有关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有的委员提出,这会造成在标准尚未公布前,法规的相关规定难以施行,此外还要考虑一些大型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的特殊情况,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经批准后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5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个人养犬,每户限养 1 。有的委员提出,该文字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为: 公民养犬,每户限养 1

6 、《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中规定,公安部门部门应当会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实行流动式便捷服务。有的委员提出,该规定不易操作,建议删去。

7 、有的委员提出,对来海口市旅游、探亲访友携带犬只的行为也应规范,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 来本市旅游、探亲访友携带犬只的,应当到养犬登记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犬只检疫、免疫证明等材料,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8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 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其表述不完整,对养犬年度管理费收支应加强财政监督,建议将该句修改为: 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9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饲养犬只自然死亡的,应当将犬尸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有的委员提出,为保证该项规定的施行,应当规定环境卫生部门设置尸体收集容器的责任,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 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城市环境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10 、有些委员提出,对养犬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他人精神和人身安全伤害的行为,应当设定法律责任,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养犬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养犬恐吓他人或者驱使养犬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以上意见不涉及合法性审查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进行整理综合,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由其研究处理。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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