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常办联字[2002]074号)精神,我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按照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安排,为397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决定如下:
一、各市、县、自治县应选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农村人口每5.0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人口每1.27万人选代表1人。
二、人民解放军驻海南省部队应选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名。
三、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不少于少数民族人口在全省总人口中的比例。
四、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市、县、自治县进行选举。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