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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8月06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筹备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本决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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