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在我就《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修改情况作说明。
1994年1月颁布施行的《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对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海口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该法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精神相一致,1997年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该法规进行了修改,现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规,我们又对该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增加对工商行政管理所职权的规定。1991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就明确赋予工商所有部分行政执法权,对部分非法经营有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工商所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部分行政处罚权。1998年根据国家的部署,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清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发出通告,明确市工商所具有行政处罚权。在实际工作中工商所都在行使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对《条例》第三条进行修改,删掉“区以上”三个字。并在第六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职责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的工商所,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二)对处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标准作了修改。原《条例》对非法经营者都是根据非法所得进行处罚。在执法实践中,非法经营者或采取做假帐虚报销售总收入夸大成本从而使非法所得减少的办法,或采取隐瞒有关成本帐目,使生产成本无法计算,逃避或者减轻处罚。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设计了“货值”这个概念,规定对非法经营者的处罚,根据假冒伪劣商品的货值进行,按非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来计算货值。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不扣除有关成本。因此《条例》对非法经营的处罚参照《产品质量法》的处罚标准作了相应的修改。
以上说明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请予审查。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