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9日上午召开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审查批准的《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以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多次提前介入《办法》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提高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水平,优化社区居委会工作环境,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办法》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内容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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