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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3年11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两次关于《海口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基本看法

今年六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口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财政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委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审查。在初审中,财政工作委员会先后四次召开座谈会,会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并多次征求了省人大法工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财经工作委员会认为 ;

(一)建省以来,海口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步伐较快,城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日趋活跃繁荣,同时也出现一些为数不少的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的问题,而且有逐渐扩大和泛滥的趋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因此,为了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海口市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送审稿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其内容和结构已趋于规范和系统。总的看,条例草案突出了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有些方面体现了海南省情和海口市的特点,已经基本成熟,较为可行。

财经工作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这个条例草案。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供委员们参考。

二、有关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的“经销”二字均改为“销售”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同时,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药品、食品卫生、烟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等内容删除。

(三)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第十二条中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列具清单”一句,修改为“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开具查封、扣押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名。”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的规定“生产者、经销者对被查封或扣押的商品,自刊登受理通知或认领声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来接受处理或认领的,有关部门有权作出处理”等内容删除。因为,对于被查封或扣押的商品,如经检验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主管机关自然有权处理,象依法没收等。但是,如经检验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主管部门则应当解除查封和扣押,而无权随意处理该商品。

(五)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的“经委托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句,修改为“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延长”。同时在该条中增第二款规定“经检验不属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逾期未作出检验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企业可以对办案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一句删除。因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在立法上规定企业对办案人员给予奖励是不妥当的。

(七)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三至五倍的罚款”一句,均修改为“一至五倍的罚款”。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五至十倍的罚款”一句,修改为“一至十倍的罚款”。因为,罚款倍数起点定得过高,不便于具体操作,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八)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认证标志”一句后面加上“名优标志”字样。同时将“三至五倍的罚款”一句,修改为“一至五倍的罚款”。并将“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句,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中的“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仓储、运输的”一句,修改为“有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之提供保管或者运输服务的”。同时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中的“为他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物资、资金、帐户、场地、设备和其他便利条件的”一句,修改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之提供物资、资金、帐户、场地、设备和其他条件的”。因为,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保管、运输或其他生产经销条件的,有的当事人是明知而为之,有的当事人是不知内情而为之。所以在立法时区别对待,以是否明知作为处罚的标准是必要的。这样规定比较合情合理,既有利于查处违法行为,又有利于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

(十)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第一次查获的,悬挂黄底白字警示标志十五日;第二次查获的,悬挂白底黄字警示标志一个月”一句删除。同时将悬挂警示标志的时限统一规定为十日。

(十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删除。同时在第二款中“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句后面增加一句规定“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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