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主要依据
白沙是一个黎、苗、汉聚居的黎族自治县,全县人口 16.8万人,基本群众是黎族。土地广阔,资源丰富,雨量充沛,气候温和,是一块得天独厚的天然热作宝地。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自主管理民族内部事务权利逐步得到实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县经济还很落后,一些乡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汉区经济相比,差距在不断拉大。从发展阶段上说,他们已在向小康进军的道路上进行着快速的跨越,而我们还正在这个跨越的起步阶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缩短乃至消灭这个差距,实现民族平等、共同繁荣,必须依法治县、依法兴县,有了完备的法制,才能保障民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把“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作为今后十五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省委对解决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也提出了战略措施。实现中央和省委提出的这些战略目标,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立法,妥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调动民族地区各族人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使自治《条例》尽快出台,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原则精神,《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设置了 27条,专门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头一条就是立法权。规定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当然,这些变通和停止执行规定都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上述这些,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机关制定条例的依据。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速度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坚持急需先立的原则,紧密联系本县实际,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民族平等和共同繁荣出发,突出经济文化建设。在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符合本县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治地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起草《条例》的过程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我县起草《条例》的工作,是于 1994年10月开始的。1994年10月,县委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起草条例办公室,具体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起草条例的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海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与政策,同时,深入到县部、委、办、局和各个乡镇进行调查研究、查寻资料、征求意见,还到省内的保亭、陵水、乐东等县和省外的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学习经验。在些基础上,撰写了《条例》初稿。随后,经过五次易稿,两次送省人大有关部门审稿。在省人大民工委、法工委和法规室领导多次亲临白沙指导修改下,于1996年底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尔后,再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送县委审查定稿,并于1997年3月1日提交县10届人大5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民族立法工作与其他立法相比,在立法原则上,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因此,为使《条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在《条例》内容的设置上,注意突出以下三点:
第一、注意突出特点。比如,根据白沙留才难,招才更难,导致人才尤其科技人才奇缺的实际,针对性地做出两条规定:一是,凡在自治县工作和引进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安排住房,优先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或者到重点学习就读,优先对口安排其配偶子女就业,其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办理城镇户口。对有科研成果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高、中级技术人员给予重奖;二是,凡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外来国家工作人员,男性工作 35年、女性30年以上,在白沙退休后,每年加发一个月工资。这些规定,体现了白沙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注意突出重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在起草《条例》时,从我县少数民族实际出发,把经济文化建设放在突出,在条例的第三、四章,设置了60条,专门对经济文化建设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条例》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第三、注意突出“热点 ”。橡胶,既是国营农场的经济支柱,也是农村农民的经济支柱,同时,又是我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做好护林保胶工作,发展橡胶事业,是我县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举轻重的工作。在护林保胶工作中,我们虽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有力地促进了橡胶事业的发展。但是,毁林偷胶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场乡关系紧张,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方面的问题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损害民族团结的“热点”问题。对此,我们在立法中紧紧围绕这些“热点”问题作出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为下一步制定单行条例提供依据,以维护社会安定,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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