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修改条款如下:
一、 第七条第五项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一句,统一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
三、 第二十三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句,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也可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
四、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第二十一条“责令停止印刷,没收有关物品及印制工具、设备”中的“有关”修改为“上述”。
《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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