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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07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口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 1999年 6月23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在,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海南建省办特区以来,我市房屋拆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因建设需要拆迁改造面积四十多万平方米,一大批布局合理,交通方便的  新型建筑物陆续建成,各项配套设施逐步完善,为市民创造了较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房屋拆迁法制建设不健全,拆迁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少,有的还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完整、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房屋拆迁管理法规,使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尽早走上法制的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二、 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起草经过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 1991年颁布的《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政府1996年颁布的《海南省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条例》等,也参考吸收了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城市的成熟经验。为了制定好本《办法》,市政府有  关部门早在1997年就着手成立了起草小组,广泛收集资料,开  展立法调查和考察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结合本市的实际,草拟了《办法》文稿,报送市政府并由市政府主持召开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论证和修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办法》是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又在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的具体指导下再次进行反复修改后的稿子。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个《办法》的各项规定具体明确,符合海口市实际,是切实可行的。

三、   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五十一条,除总则、附则外,还有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法律责任等内容,现对几个主要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问题。本《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学、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三)关于拆迁审批问题。对房屋拆迁实行审批制度,是加强拆迁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此,《办法》第八、九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对批准条件和批准时限作了规定,这样既可以统一拆迁审批标准,又有利于减少或避免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及各类遗留问题的发生。为了保证拆迁和建设顺利进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市城建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拆迁申请,在 15日内核发拆迁许可证”。

(四)关于补偿安置问题。为了妥善处理好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办法》参照了一些兄弟城市的做法,对拆迁补偿安置和产  权归属等都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拆迁补偿可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 拆迁人选定。安置方式或分为回迁安置、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等。这些规定既体现了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拆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的原则。

(五)关于强制拆迁问题。在拆迁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拆迁人无理拒绝搬迁或故意拖延搬迁的情况。过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解决。由于这种手段缺少法律根据,往往难以解决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过去的教训,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强制拆迁  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和安置协商达 不成协议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裁决,如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城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我们认为,这样规定是比较合理的,既有利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又可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说明和《办法》,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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