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农村工委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进行了审查。农村工委认为,《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实施以来,我省的珊瑚礁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珊瑚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对《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的修订,十分必要。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第六项建议增加关于符合排污口毗邻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水水质要求的内容。
建议相关条文改为:“禁止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并避开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范围,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污口毗邻海域所规定的海水水质要求。”
二、建议在《草案》第十项对加工、买卖、运输行为的查处部门明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建议相关条文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运输、买卖、加工珊瑚礁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去掉“海洋主管部门”。
三、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上,建议在罚款的幅度依照原《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中的罚款起止幅度不超过10倍,并可根据对珊瑚礁损害的情节轻重,设定不同等级的处罚标准。
四、 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加强对公民珊瑚礁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建立珊瑚礁保护志愿者参与机制方面的内容。
建议增加一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对公民的珊瑚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公民参与珊瑚礁保护工作,建立珊瑚礁保护志愿者机制。”
五、建议《草案》对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量表述方式予以一致。
表述方式例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