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征求意见,并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于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和环境资源工委 提出,草案第二条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仅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适用范围过窄,不利于全省古树名木的保护,应当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本省行政区域。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古树名木的管理体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涉及林业、园林绿化等多个部门,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应当明确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的职责。同时,我省古树名木在农村地区分布较广,应当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古树名木保护中的作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两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三款)
三、关于古树名木的属地管理。草案第五条规定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然保护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有特殊性,需要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而且我省部分自然保护区范围跨市县,应当由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四、关于完善古树名木的 养护责任 。草案对古树名木 养护责任制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养护责任制,细化养护责任人的责任。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在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规定:“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二是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五、关于强化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设项目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情况比较突出,应当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二是在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建设单位提出的避让和保护措施应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关于古树名木的移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严格限制移植古树名木,完善移植的审批程序, 加强公众监督 。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将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二是在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批移植的时限为“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并增加一款规定:“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
七、关于加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古树名木的普查、检查和养护。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在草案第十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二是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三是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对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应加大对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提高对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二是对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还对草案 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并对 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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