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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9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4 年至 1995 年,我省先后颁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条例,推动了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相继建立了统一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我省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有较大的差异,在执行过程中各方面也有一些意见。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我省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此,省政府根据省委的决定,于 9 21 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事项。法工委、法规室认为,省政府提出的社会保险改革措施,符合国家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是可行的。法工委、法规室根据议案的内容起草了决定草案,对议案中的一些文字表述及条序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并考虑到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尽一致,建议增加规定:“本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决定执行”。(决定草案第五条)本决定公布施行后,我省相关社会保险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在修改之前,除本决定规定的事项外,按照本省现行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执行。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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