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5 29 日上午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5 30 日召开会 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建议,选举办法应明确规定哪些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单列为一条调至总则一章,并修改为:“在选举日前年 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二、有的委员和同志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难以操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和同志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选举延期超过 30 日应重新核实选民名单的规定不妥。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延期进行的,选举前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三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名额的规定不够明确,也不尽合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 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名额各比应选人数多 1 人,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在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关于“主任职位无人当选而不再另行选举的,由当选时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主任职责”的规定不妥,不应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已足 3 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如果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六、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法定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 1 人:职位不同的,由职务高者留任;职位相同的,由选举时得票多者留任;职位相同而且选举时得票相等的,由村民会议决定由谁留任。”(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终止应由村民会议决定。还有的委员和同志提出,有些村委会成员长期在外,不履行职责,这些人员的职务应当自行终止。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分为两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村民会议决定终止其职 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连续 6 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或者户籍迁出本村并不再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关于“连续 6 个月以上无正当理 由不履行职责”的规定删去。(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