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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农业厅副厅长 周燕华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7日

—— 2011 9 26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数量迅猛增加,急需地方立法进行规范。二是合作社多元化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法律依据,需地方立法进行明确。三是合作社扶持政策规定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强,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不好把握,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省农业厅起草了草案,经五届省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以承包地经营权出资。 为让更多农民享受加入合作社的惠农政策,草案吸纳江苏、山东等省份的成功经验,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成立合作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草案规定了设定保底收益等保护性条款,同时要求合作社解散时,入社土地应当退回。(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二)关于可分配盈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础上,草案对成员与本社交易形成的盈利不足总盈利的 50% 或者与本社没有交易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明确返还、分配办法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使分配方式更加规范合理。(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工商登记事项。 草案先行先试,规定规模较大和跨地区合作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同时明确了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规定合作社联合社享受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

(四)关于成员界定问题。 草案充分考虑我省国有农场、林场的特殊性,借鉴黑龙江、山东等省的相关经验,将农民范围适当拓宽,让更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员享受优惠。(第十四条)

(五)关于扶持政策。 草案从指导服务、明确农用地范围、金融和资金扶持、编制优先扶持名录、税费减免、用水用电、品牌扶持、农超对接、科技与人才引进等方面细化了对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本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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