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3月19日下午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根据绿地率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修正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法制委员会于3月19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鼓励选育(种)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应的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擅自从境外和省外引种植物、引进入侵物种的法律责任条款与生物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规定。
关于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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